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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镇**村**组,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副支书,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邓州市水利局在赵河元庄桥至大丁庄段进行河道治理工程,该工程涉及到******段的河道附属物清理。2019年5月上旬到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将该河段附属物清理工作介绍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从******组组长李有欣及其他群众处购买杨树若干,在明知该批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批树木砍伐。2019年5月17日,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放树现场将被告人穆某某和田某某当场抓获。2019年5月20日经邓州市林业局林调队现场勘验,被伐树木全部为欧美杨,共计210株,立木蓄积为43.88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正侧面照、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镇出具的证明、邓州市**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邓州市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伐树现场图及现场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作案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系滥伐林木犯罪的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冀  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田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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