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1********,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6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金色海岸”门前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2020年9月9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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