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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甲、穆某乙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穆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下宫村派出所,现住蔚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东坊城派出所,现住**乡**村**号。曾经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5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穆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穆某甲、穆某乙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被告人穆某甲没有丈夫,以给被告人穆某甲找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立人民币11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穆某乙虚构事实,谎称穆某甲女儿生病,用穆某甲手机卡给蔡刚(穆某甲丈夫)发信息,骗取被害人蔡刚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 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君升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穆某甲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穆某乙被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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