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积友,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懿,女,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庆(被告父亲),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菊英(被告母亲),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穆积友与被告秦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4日收悉原告的撤诉申请及退还的被告产证、身份证原件。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收条原件各一份,并已质证完毕。证据原件本院收悉,予以固定,便于之后移交有关部门或再诉讼。原告庭后退还的被告产证及身份证原件,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还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积友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829元,由原告穆积友负担。
案件受理费1824元(原告穆积友已预付),减半收取计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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