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0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为**汤料连锁店第八分店店长,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3月间,同案人张某某等5人经过商议,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等地合伙投资经营多间**汤料连锁店,并聘请被不起诉人简某甲等33人为店长、销售员进行运营。
2020年3月5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档内,抓获正在非法销售海马干的犯罪嫌疑人简某甲(8分店店长),当场从店铺的地柜内缴获赃物海马干制品154只(净重325克,按其分店统一售价计算总计价值人民币3633.5元,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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