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振刚,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沽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来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鉷,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斌,执行董事。
被告:魏媛媛,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斌。
原告窦振刚与被告上海沽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魏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邹巧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