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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振刚与上海沽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窦振刚,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沽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来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鉷,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斌,执行董事。
  被告:魏媛媛,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斌。
  原告窦振刚与被告上海沽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磐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魏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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