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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晓亮、李娜与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窦晓亮,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李娜,女,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本和。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丽芳。
  原告窦晓亮、李娜与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若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世盟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晓亮、李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盟公司、被告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XXX弄XXX号XXX室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的《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将系争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给两原告;3、判令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按每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3.56元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向两原告实某返还系争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及其10%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向两原告赔偿律师费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两原告与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签订《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约定将两原告所购置的系争商铺返租给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使用,租金为商铺销售价格的5%,即每年140,000元,如实某租金收益不足销售价格的5%,差额部分由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予以补足;同时约定:壹若公司应在下六个月租期开始前15日内支付六个月的租金,世盟公司对该租金付有同等责任,如壹若公司不能及时支付,两原告有权要求世盟公司支付租金。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壹若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金,如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壹若公司应按逾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则两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两原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由壹若公司承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应在2018年3月1日前15日内向两原告支付2018年1月至6月租金,但直至今日,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逾期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故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窦晓亮、李娜系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为84.09平方米。2016年1月16日,窦晓亮、李娜(甲方、返租方)与世盟公司(乙方、承租方)、壹若公司(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商铺返租给世盟公司和壹若公司,返租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第一年的租金收益已提前支付。甲方就其所拥有的该商铺的全部使用管理权返租给乙方及丙方,由乙、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乙方将其所建造物业世盟置地广场名下商业用房(含已售返租部分及未售部分)委托丙方进行整体招租。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丙方对外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自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间,乙方和丙方承诺该物业的保底租金收益为该物业销售价格即2,800,000元的5%即140,000元,超出5%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收取90%,乙方收取10%。如实某租金收益不足该物业合同销售价格的5%,差额部分由乙方和丙方予以补足。自委托经营管理5-10年之间(即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甲方收入(年收益含税)=该物业实某年租金收益×90%,甲方收入中涉及到税收由甲方自行负担,该物业实某年租金收益×10%作为乙方的经营管理报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按4.52元/天/平方米税前租金为标准,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140,000元。丙方应于租期开始前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70,000元,以后在下六个月租期开始前15日内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如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由丙方承担。乙方监督丙方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承担系争商铺的物业管理及使用管理费用。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窦晓亮、李娜付清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系争商铺的房地产权证,世盟公司亦将系争商铺交付窦晓亮、李娜。壹若公司租金付至2018年2月28日,之后未再付款。
  审理中,窦晓亮、李娜陈述目前系争商铺已与相邻商铺打通并由案外人上海京点投资有限公司实某承租,挂牌名为“京料理”。
  另查明,窦晓亮、李娜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4,40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窦晓亮、李娜与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了“甲方就其所拥有的该商铺的全部使用管理权返租给乙方及丙方,由乙、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丙方对外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委托经营管理2-5年和5-10年的年租金收益分配方案,其中,5-10年之间的年租金收益的10%作为世盟公司的经营管理报酬等内容,根据上述约定,本院认为窦晓亮、李娜系将系争商铺交由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经营管理,各方就此形成的系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壹若公司未按期支付约定的保底租金收益,且已逾期长达一年,已构成违约,窦晓亮、李娜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以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8年11月14日为准。合同解除后,对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未付租金收益,仍应由壹若公司支付并承担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而世盟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应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关于系争商铺的返还。根据《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的约定,系争商铺由窦晓亮、李娜同意并授权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对外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现系争商铺由案外人实某承租使用,未有证据表明窦晓亮、李娜曾就此提出异议,应视为窦晓亮、李娜对案外人承租系争商铺知晓且同意,故窦晓亮、李娜与壹若公司、世盟公司间《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案外人继某承租系争商铺,因此,窦晓亮、李娜基于《商铺返租使用合同》解除而要求将系争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商铺返租使用合同》解除后系争商铺的实某租金收益,窦晓亮、李娜可另行向实某承租人主张;如实某获取的租金收益与《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约定租金收益存在差额,该差额部分,窦晓亮、李娜可作为合同解除所致损失向违约方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另行主张。
  三、本案诉讼中,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审理,其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窦晓亮、李娜与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于2018年1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晓亮、李娜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租金收益人民币99,342.04元;
  三、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晓亮、李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934.2元;
  四、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晓亮、李娜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400元;
  五、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原告窦晓亮、李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少云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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