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 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小区**栋****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晚上11时30分许,窦某某驾驶陕C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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