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根扣,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刘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俞文涛。
被告:俞文涛,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窦根扣与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俞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根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盈公司、俞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根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富盈公司归还窦根扣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富盈公司支付窦根扣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息按8.5%计算);3、请求判令富盈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4、判令俞文涛就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23日,窦根扣与富盈公司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合同》。窦根扣向富盈公司出借3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8.5%,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合同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窦根扣向富盈公司账户汇款30万元。2017年10月23日、11月23日、12月22日、2018年1月23日、2月23日、3月23日,窦根扣收到富盈公司支付的利息每月2,125元。
借款到期后,富盈公司未归还本金。2018年4月23日、5月23日、6月25日,富盈公司向窦根扣支付逾期利息每月2,125元。
后经窦根扣催讨,富盈公司在2018年7月20日、7月27日、8月6日、8月14日,分别向窦根扣归还本金2万元、2万元、3万元、3万元,合计10万元。至今尚欠20万元本金未还。为此,窦根扣起诉,并聘请律师,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富盈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俞文涛系富银公司持股100%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俞文涛应对富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富盈公司未作答辩。
俞文涛未作答辩
窦根扣提供证据:《专项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合同》《确认函》、汇款凭证、银行明细、律师费合同、发票、富盈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证明。
鉴于富盈公司、俞文涛未到庭,本院对窦根扣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并确认其所述事实。
本院认为,窦根扣与富盈利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富盈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构成根本违约。律师费系窦根扣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富盈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俞文涛为富盈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富盈公司、俞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窦根扣借款本金20万元;
二、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窦根扣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窦根扣律师费1.5万元;
四、俞文涛对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2.50元,由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俞文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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