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闫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众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储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继业,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杨英杰,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众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业、被告杨英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众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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