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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藤贸易有限公司、徐庭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CHUNGCHUNGL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庭华,经理。
  被告:徐庭华,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宪梅,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余春贵,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藤贸易有限公司、徐庭华、陈宪梅、余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506元、减半收取计6,253元,财产保全费4,873元,合计11,126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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