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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黎明,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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