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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俭,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岚,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章勤,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国良、章勤与被告章俭、王岚共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37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章俭、王岚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章国良在诉讼中去世后,原告章勤变更诉请要求继承得到241.67万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章俭、王岚以本案冻结被告存款金额290万元已超过原告章勤主张金额为由,申请对超出的48.33万元部分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部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章俭、王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二、冻结申请人章俭、王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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