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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妍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章妍,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栋,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章妍与被告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每月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请求一直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按照每月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诺尽快归还本金10万元。被告在之前一直按照借款本金月3%之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每个月的利息由被告在下一个月向原告支付,但2018年被告仅支付了2018年1月至6月之借款利息。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并与被告见面要求还款,被告虽然承诺尽快归还全部本金10万元,但至今虽经多方催讨,被告始终没有还款,借款利息也不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017年2月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5万元(分五笔、每笔1万元)。2017年8月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万元。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李栋自2017年2月起借章妍拾万圆整,承诺每月支付3%利息,并尽快归还本金壹拾万圆整”。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2018年8月21日,原告就上述借款委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关于要求立即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之律师函》,但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无法联系,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凭证、律师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于借条中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3%,现原告自愿调整为2%,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妍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妍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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