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花家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邱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萌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章建明,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84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章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经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判令被申请人章建明在本案中承担付款义务,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章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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