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彩芝,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丽芬,女,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章彩芝与被申请人韩丽芬、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丽芬、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章彩芝以及案外人杨某某以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及9号地下1层车位07室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韩丽芬、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原告章彩芝以及案外人杨某某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及9号地下1层车位07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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