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封婷。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上海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覃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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