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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杰、章志华等与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章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志华,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朱文兰,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简慧星。
  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简慧星。
  被告:上海品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步伟。
  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与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品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共同负担。

审判员:慎  颖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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