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志华,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朱文兰,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简慧星。
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简慧星。
被告:上海品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步伟。
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与被告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品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章杰、章志华、朱文兰共同负担。
审判员:慎 颖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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