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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合同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64号

被告人章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园**幢**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8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章某跟朋友说其能揽到大连的土石方工程,杨某听说后找到被告人章某,并通过被告人章某以上海兴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何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大连江松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杨某一方承担大连巍霸山温泉旅游度假村土石方及砂石运输工程。后被害人陈某又与杨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杨某将大连巍霸山温泉旅游度假村土石方及砂石运输工程转包给陈某。签订合同期间被告人章某以何某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了陈某60万元。该笔保证金被告人章某没有转给何某,而是转入其女友任某的账户。

2016年6月8日,陈某通过被告人章某直接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被告人章某又以支付定金和好处费的名义分别收取陈某10万元、40万元。被告人章某将上述钱款同样转入其女友任某的账户。6月14日被告人章某又以为项目临时建房租地的名义收取陈某转款6万元,但被告人章某并没有为陈某租赁施工场地。

综上,被告人章某在明知大连巍霸山温泉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该项目只在普兰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确认,至今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故意向被害人陈某隐瞒了该事实,居间介绍其签订合同,期间以支付保证金、好处费等名义骗取陈某116万元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对被告人章某采取边控措施的请示、在逃人员登记表、涉案资金流向表、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光大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银行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流水、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工作意见、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收条、借条、大连宋氏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江松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发项目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土地转让承包合同、普兰店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微信截图、短信截图、被害人陈某承诺书、收条、工程开工照片;

2. 证人杨某、何某、郭某、顾某、任某、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群
检  察  员:邵磊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关于对章某合同诈骗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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