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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6********,汉族,大学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D9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袍中路洋江西路口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当晚,被告人章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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