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大同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第二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第二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从大同市云佛小区站乘坐12路车公交车,在车上乘被害人范某某不备用左手将其上衣兜 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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