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捕前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害人王某某在网络上从事赌博活动时被马某某(姓名不祥,现在逃)等诈骗分子设立的赌博网站骗取资金60余万元。诈骗资金中26万元先后由马某某指使史某某(音,姓名不详,现在逃)经其控制的黄某某等人的账户转入被告人章某某提供给其的周某某、张某某的账户,周某某、张某某将资金取现后兑换成欧元并交给章某某,由章某某将欧元交给马某某。
2019年11月18日,民警在对章某某抓捕的时候,发现章某某随身携带银行卡27张,其中15张为他人银行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相关物证;2.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监控视频;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中,章某某系从犯,对该起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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