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皖琴,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章跃琴,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章慧琴,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章瑞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勇。
原告章皖琴、章跃琴、章慧琴、章瑞琴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章皖琴、章跃琴、章慧琴、章瑞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皖琴、章跃琴、章慧琴、章瑞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婕
书记员:马 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