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维垣,男,194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郑若兰,女,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浩,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秦君,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维垣、郑若兰与被告章浩、秦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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