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艺,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爱华,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欧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捷达路XXX号阳光新干线B-1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晋平。
原告章艺、吴爱华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欧恺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章艺、吴爱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艺、吴爱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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