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荣伟,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洪,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章荣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7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章荣伟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系伪造,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外的二中院辖区任何一家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不能协商处理的,可向宝山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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