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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元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星星,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曹某是原告的妹夫,2010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曾以开厂、买车、发工资为由多次找原告借款。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15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7年6月30日还款。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被告共计还款32000元,余款1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曹某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方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组织质证,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当庭核对与证据原件一致,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某的妹妹与被告曹某曾是夫妻关系。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曹某以投资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曹某下欠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曹某向原告出具了同等金额的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曹某共计偿还了32000元,余款118000元至今未付。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曹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曹某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被告曹某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偿还原告章某某欠款11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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