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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章某某等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章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男,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万利,男,副总经理。

原告章某、章某某、章建军诉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永峰、被告委托代理人霍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章某某、章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迁坟款78000元;2.赔偿原告尸骸6具;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的祖坟坐落在揣骨疃镇磁炮夭村呲牙岭,有祖坟4座,具体为章勇夫妻(系原告章某爷爷,原告章某某、章建军太爷),章有公夫妻(系章勇长子),章有财(系章勇三子),另一个为章勇本家侄子,名字不详。2016年被告为开矿,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家当然祖坟推掉占用。被告无视原告对自己祖坟享有的权利,给原告在财产和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失。

本院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有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其近亲属身上,任何对遗骨、遗体的侵害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本案原告章某对章勇夫妻坟墓享有精神抚慰的权利,对其他坟墓无此权利;原告章某某、章建军非被侵害坟墓死者的近亲属故无此权利。原告主张一个坟墓19500元,因举证的征地补偿协议有涂改,不予认定,但该协议明确补偿单价每坟10000元,应予确认。通过征地补偿协议及磁炮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确定被告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精神》第三条、《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章某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章某、章某某、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爱民

书记员:康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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