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静华,女,1956年6月3日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首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章静华诉被告上海祺首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车站新村XXX号XXX室,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等作为证据。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发表如下意见:本案合同履行地和灾害发生地都在上海市青浦区,为便于调查取证,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祺首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章静华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祺首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庆廷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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