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冰薇,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亘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逢泉投资中心。
被告:章倩雯,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兰卫尔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章倩雯。
被告:冶建(杭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承。
原告童冰薇与被告上海亘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章倩雯、被告上海兰卫尔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冶建(杭州)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童冰薇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冰薇撤诉。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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