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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利君与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童利君,女,193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冠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不详。
  原告童利君与被告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童利君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童利君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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