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品傲,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陈芝芬,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品傲、陈芝芬与被告张乐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品傲、陈芝芬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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