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守娥,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童守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守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守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2,10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6时5分许,在宝山区沪太公路、潘川路路口处,发生一起由案外人汪某某驾驶沪C2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医疗费,认可相关票据,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20元共计280元。
原告童守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沪0113民初7955号民事调解书、新长征医院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据票据等证据。鉴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童守娥提交的证据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童守娥当庭陈述及证据,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9日6时05分许,案外人汪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2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沪太公路潘川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行内固定拆除术后可再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45日。沪C2XXXX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于2017年4月提起诉讼后,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274.40元、营养费3,600元(含二期)、护理费5,400元(含二期)、误工费18,400元(含二期)等计195,254.40元。
原告为行内固定取出术,于2018年3月5日入住凤台新长征医院,于2018年3月19日出院。治疗期间,原告共发生医疗费10,104.3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案外人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汪某某所驾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后者有不计免赔,故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汪某某先在交强险限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10,104元,有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票据相佐证,可予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守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0,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童守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敏浩
书记员:茅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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