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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小军与李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童小军,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召,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丽,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小军与被告李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童小军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童小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小军负担。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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