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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童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系被告张某某的前夫。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成祥,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5日,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向原告承诺将在近期内偿还原告全部款项,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按照其承诺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张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其借款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法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的偿还责任。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34400元整;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周某某辩称,借款一事我根本不知情,是去年冬天原告和担保人一起来找我,我才知道被告张某某在外面借钱。据说借钱的时候只有原告、被告张某某及担保人三人在场,借款40000元,只给了36000元,差额是预付的高额利息。我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约定债务归被告张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5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40000元的借条,担保人苏爱珍同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即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某某。2012年9月21日二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被告张某某承担。原告为追索该借款,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二被告,2013年1月被告张某某给原告还款5600元,原告撤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档案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归被告张某某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原告,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向原告童某某偿还借款34400元。上述款项,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张某某、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祖旺
代理审判员 蒋新
人民陪审员 邱承俊

书记员: 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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