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陶银。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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