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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路**号,家住新邵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童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23F**小车从新邵县**广场回家,23时02分,途径新邵县**镇**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后被带至新邵**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2020年5月23日后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童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74mg/100ml。

到案后,童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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