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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龚某1、龚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童某某,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1,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龚某2,男,195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司马某某,女,1953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龚某2、龚某1、司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龚某2、龚某1、司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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