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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童翔)(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5********,汉族,专科毕业,**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街**号**单元**室,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栋**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浙AV****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3mg/l00ml。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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