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毅莉,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崔伟业,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崔文玥,女,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童毅峰,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童毅莉、崔伟业、崔文玥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童毅峰名下的银行存款2,826,352.91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童毅峰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毅莉、崔伟业、崔文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童毅峰名下的银行存款2,826,352.91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童毅峰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童毅莉、崔伟业、崔文玥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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