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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猛与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童猛,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宝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赟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童猛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童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部分按原告(反诉被告)童猛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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