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童猛,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宝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赟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童猛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童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部分按原告(反诉被告)童猛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