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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2,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1,女,200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张2(系原告张某1之父),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童生友,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张2、张某1与被告童生友、方芳、童安讷、童生雄、童生凤、童家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9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童生友名下银行存款5,135,09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张2、张某1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2、张某1的解封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童生友名下银行存款5,135,09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2、张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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