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维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原告:方海枝,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卫星,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何银杰,男,199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童维华、方海枝诉被告何卫星、何银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童维华、方海枝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维华、方海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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