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翔,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首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秀军,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晓华,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童翔与被告赵秀军、胡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