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首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童某与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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