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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金生、钟银娣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芳芸,女,1961年8月2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金生,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钟银娣,女,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童金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高二保,女,193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童晓璐,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潘跃亮,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童金凤,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童金龙,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林娣,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童维林,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吴晶,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芳芸与被告童金生、被告钟银娣、被告童金花、被告高二保、被告童晓璐、被告潘跃亮、被告童金凤、被告童金龙、被告顾林娣、被告童维林、被告吴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芸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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