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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阜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童阜宾,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云鹏,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阜宾与被告陈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现原告童阜宾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童阜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毕再成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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