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1210671737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无棣县水湾镇康家刘李村193号及现住址为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酒后驾驶鲁MWK379鲁******号小型轿车沿水柳路由南向北行至水湾镇李刘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端井现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端井昌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端井现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端井现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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