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陈绪玉,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刚,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十堰汇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号*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8JAY9A。
法定代表人:邓昌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十堰汇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十堰汇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卢涛
书记员: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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