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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942号。
法定代表人伍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刚,
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帅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

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
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帅某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
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
竹溪长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王大国

书记员: 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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