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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诸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天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游思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财产保全费3,455.96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竺凡轨道交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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